“外匯7號文”四要素:●境外上市公司:是指在境外(含港、澳、臺)證券交易場所上市的公司。●股權激勵計劃:是指境外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為標的,對境內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其他員工等與公司具有雇傭或勞務關系的個人進行權益激勵的計劃,包括員工持股計劃、股票期權計劃等法律、法規允許的股權激勵方式。●境內公司:是在境內注冊的境外上市公司、境外上市公司在境內的分支機構(含代表處)以及與境外上市公司有...
“外匯7號文”四要素:
● 境外上市公司:是指在境外(含港、澳、臺)證券交易場所上市的公司。
● 股權激勵計劃:是指境外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為標的,對境內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其他員工等與公司具有雇傭或勞務關系的個人進行權益激勵的計劃,包括員工持股計劃、股票期權計劃等法律、法規允許的股權激勵方式。
● 境內公司:是在境內注冊的境外上市公司、境外上市公司在境內的分支機構(含代表處)以及與境外上市公司有控股關系或實際控制關系的境內各級母、子公司或合伙企業等境內機構。
● 境內個人:是指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的境內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員工,包括中國公民 (含港澳臺籍)及外籍個人。
與之前介紹過的“37號文”和ODI備案不同,“37號文”針對的是境內的個人投資者,ODI備案針對的是境內的機構投資者,而“7號文”針對的是境外上市企業在中國境內的員工。
7號文是股權激勵場景下,境內員工完成激勵收益返程入境的唯一合規路徑。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及《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強制要求境內個人參與境外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含ESOP、股票期權等)需通過外匯登記管理
未登記將面臨以下風險和后果:
● 資金流動合規性風險:無法合法完成購匯支付行權費用、境外股票收益匯回境內、開立專用外匯賬戶
● 外匯局可依法采取監管措施、行政處罰,包括資金凍結、罰款(個人最高5萬,機構最高30萬)。
根據“7號文”的規定,參與同一項境外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的個人,應通過所屬境內公司集中委托一家境內代理機構(以下簡稱境內代理機構)統一辦理外匯登記、賬戶開立及資金劃轉與匯兌等有關事項,并應由一家境外機構(以下簡稱境外受托機構)統一負責辦理個人行權、購買與出售對應股票或權益以及相應資金劃轉等事項。
代理機構需向所在地外匯局提交《外匯登記表》、股權激勵計劃真實性證明、境內公司授權書及個人雇傭關系承諾函。外匯局審核無誤后,向代理機構出具 《股權激勵計劃外匯登記證明》。
7號文是境內員工共享境外上市公司成長紅利的核心合規路徑。忽視登記將導致行權受阻、收益滯留境外等系統性風險。作為中企全球化發展一站式的專業機構,RICHFUL瑞豐可為您提供以下服務:
1.提供關于本項目的7號文本案的咨詢服務
2.準備外匯備案的文件要求,并制備相關文件
3.指引客戶搜集/準備備案申報需要的背景資料/信息/文件,并指引客戶根據要求簽署
4.協助文件提交、與相關部門聯系、溝通并回復問題
5.取得外匯備案批復通知書
6.協助聯系、溝通銀行,開設專門賬戶
7.協助與相關員工所在公司所在地的稅務局聯系、溝通關于稅務備案與申報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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