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有哪幾種方式?
公司法第七十四條明確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可以采取發起設立或者募集設立的方式”。也就是說,我國法律確認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方式有發起設立和募集設立兩種方式。
發起設立,是指由發起人共同認購公司應發行的全部股份而設立公司。為此,發起人必須認購法律規定的某類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金。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100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需高于上述所定限額的,由法律、行政法規另行規定,也就是說,發起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發起人認購的資本金不得少于1000萬元人民幣,如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還需符合其規定。
募集設立,即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會公開募集而設立公司。依據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公開發行股票,應當符合下列條件:①其生產經營符合國家產業政策;②其發行的普通股限于一種,同股同權;③發起人認購的股本數額不少于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35%;④在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中,發起人認購的部分不少于人民幣3000萬元,但是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⑤向社會公眾發行的部分不少于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25%,其中公司職工認購的股本數額不得超過擬向社會公眾發行的股本總額的10%;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四億元的,證監會按照規定可以酌情降低向社會公眾發行的部分的比例,但是最低不少于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10%;⑥發起人在近3年內沒有重大違法行為;⑦證券委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八條)。只有具備這些條件,才能依據公司法的規定,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
此外,公司法規定,無論以何種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都“應當有5人以上為發起人”,在發起人中須有過半數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國有企業改建為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可以少于五人,但應當采取募集設立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