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號文登記常見問題集合?哪些人或企業需要辦理37號文登記?
1、是否每一名境內股東都要單獨設立一家特殊目的公司,單獨辦理37號文登記?
首次登記后,若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出現任何重大變更需及時辦理37號文變更登記手續。境內居民個人只為直接設立或控制的(第一層)特殊目的公司辦理登記,特殊目的公司持有的開曼公司股權發生變化(即第二層變化)則無需變更登記。正因如此,搭建紅籌架構時每位創始人都會單獨設立一家海外持股公司,以避免當其他創始人的持股發生變化時,都需要辦理變更登記的繁瑣程序。
2、境外信托的受益人是否需要做37號文登記?
37號文中“控制”,是指境內居民通過收購、信托、代持、投票權、回購、可轉換債券等方式取得特殊目的公司的經營權、收益權或者決策權。雖然從法規的字面意義上理解,通過信托取得特殊目的公司的經營權、收益權或者決策權仍屬于應當辦理37號文登記的情形,但實踐中以信托結構辦理37號文登記可能會存在一定障礙,需要與當地外管部門進行溝通。
3、員工股權或期權激勵計劃如何辦理外匯登記?
37號文規定,員工獲得非上市特殊目的公司股權或期權激勵的,相關境內居民個人可以在行權前申請辦理37號文登記。但在實踐操作中,因為員工持股比較復雜,不確定性比較大,因此外管局對于員工持股的外匯登記比較謹慎。變通的做法是:如果員工人數不多的,則由大股東代員工持股;或者由員工先在境內實體公司持股,再作為創始人身份隨同大股東一并辦理37號文登記。但在第二種方案下,有些銀行要求創始人必須在境內實體公司持股一年以上才可辦理37號文登記,否則不予辦理。因此還需提前與擬登記銀行提前溝通。
至于期權計劃的外匯登記,銀行均不予辦理。那么,企業“授予期權”是否需要辦理登記呢?大部分地區(例如深圳、上海等地)授予期權本身不需要辦理登記;但有些地區(例如江蘇蘇州)外匯管理部門認為,雖然尚未行權,但授予期權的行為讓員工獲得了相關境外權益,也需要辦理登記。在此情況下,很多企業都選擇上市后對員工予以激勵,屆時則根據《關于境內個人參與境外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規定辦理。
